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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
2025-10-27   

第一条  为调动和保护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尽职免责的程序和要求,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津政发20249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对象为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市属高校、市属科研院所和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等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统称科研事业单位)及其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科研人员、管理人员、领导人员其他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  科研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决策程序和内控机制,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

第五条  为支持科研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工作实践,进一步明确有关重点情形的政策界限。

(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依法依规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获取成果转化收入,不视为经营性收入。

(二)科研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依法依规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现金奖励,按规定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不视为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三)科研事业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以依法依规奖励给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不视为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四)科研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可依法依规获得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不视为经商办企业。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六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前提下,下列情形不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对科研人员披露的职务科技成果依规审核后,认为不应以单位名义申请、登记知识产权,据此放弃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二)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公示拟交易价格,但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产生变化的

(三)按照规定程序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人员,因科研人员创业失败,导致单位无法收回收益的。

(四)按照规定程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转由单位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学科技园运营公司、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资产管理公司等主体持有,因以上主体经营不善,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五)按照规定程序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因成果转化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六)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但仍因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存在关联交易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七)已履行公示等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成果转化活动引起职务科技成果权属争议、奖酬分配争议,给单位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

(八)按照国家和本市改革要求,履行相关规定程序,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先行先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单位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科研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前提下,在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不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各单位和部门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定性标准,依法依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和复核

(一)科研事业单位认定。科研事业单位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内部认定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规则,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开展尽职免责认定。尽职免责认定可采取组建尽职免责内部认定专门工作小组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开展。

(二)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和复核。对科研事业单位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复核。必要情况下,上级主管部门也可直接认定或复核

(三)市级部门联合认定和复核。由科技、财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成立市级联合认定复核组。其他相关市级职能部门在对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科研事业单位成果转化活动是否符合本指引尽职免责条款存有明显疑问或较大异议的,可书面转市级联合认定复核组。市级联合认定复核组必要时可会同科研事业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出具认定意见,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如遇国家和市级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调整的,依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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